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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据的国内法律、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惯例不同,导致双方订立合同时对要约和承诺的理解有差异,因而发生纠纷。
2.当事人在具体处理争议时采取措施不当,使一些本来能够避免的纠纷未能避免。
二、提单纠纷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装运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公约》规定,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提交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买卖双方一般要在合同中规定买方支付货款以卖方移交装运单据为条件。
在这些装运单据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提单。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银行凭单付款的主要依据。提单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很复杂,提单纠纷也常常发生。
(一)纠纷的常见类型
最常见的提单纠纷有以下三类。
1.买卖双方当事人因倒签提单引起的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决定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时,卖方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装运货物。如果货物的实际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请求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使提单符合信用证和合同的要求,这种行为就是倒签提单。《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卖方必须按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可见,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卖方违反了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货的合同义务。既然卖方未能在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日期装船,买方就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因提单后到引起的纠纷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买方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到目的港而买方尚未收到提单,买方就会通过出具保函或担保的方式预提货物;等提单到了付款银行以后,买方往往又会以单证不符或卖方违约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引起纠纷。
3.因提单日期不适当引起的纠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两种情况卖方提交的提单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一是信用证内明确规定买方同意接受这样的单据;二是保险单规定保险责任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起生效。除此之外,卖方提交的提单与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必须适当,否则,就有可能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纠纷。
(二)引起提单纠纷的原因
从上述几种类型的提单纠纷中可以发现,卖方对提单纠纷往往负有较大的责任。因为在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行为中,一般都是由卖方负责货物的发运,再由承运人开具相应提单作为卖方议付的条件。如果卖方因为履行合同不适当,在装船、开单、交单等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出现提单纠纷。所以,要有效防止提单纠纷,首先就需要卖方正确地履行合同,按照信用证和合同的要求开具提单并及时向银行交付全套的装运单据。其次,也要注意选择好交易对象,防止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信用证纠纷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买方直接付款、银行托收和银行信用证。这三种支付方式里面最常见、最主要的就是信用证,它是由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按照信用证的不同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保兑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和迟期付款信用证。由于信用证种类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众多,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保兑银行、议付银行和付款银行等等,而且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相互交叉,与信用证有关的纠纷就不可避免的会大量发生,而且这些纠纷都是与信用证本身的特点紧密相关的。下面简略介绍几种最常见的信用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