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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情况是,卖方遭遇不可抗力迟延履行交货,开出的装运单据与信用证不符,银行可以拒绝卖方的凭单付款请求,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则事由为由对抗银行。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的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直接向买方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四、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权利,还包括专有技术秘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纠纷大量发生。相应地,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也在逐步提高。在此简略介绍几种常见的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一)域外抢注产品商标纠纷
当某种产品预计将在国际市场上有很好的前景并且开始准备向某个国家出口时,该种产品商标在进口国被他人抢先登记注册,使得产品出口到该国时构成商标侵权。这样,产品出口人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会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出口人只能有下面几种不利的选择:一是出口人与商标持有人谈判,答应对方极其苛刻的条件,作出重大让步;二是出口人为产品在该进口国申请注册新商标;三是陷入长期的侵权诉讼之中;四是退出该国市场。出口人无论面对何种局面,都是极其被动的。
(二)出口货物侵犯他人专利权
出口产品系出口国自行研制生产,但未在进口国获得专利权,而进口国贸易商却拥有相同或者类似技术,并且在该国申请获得了专利权。这样,此种产品出口到该国时便会引起专利权侵权纠纷。
(三)进口货物侵犯他人专利权
进口货物侵犯他人专利权,即进口商进口的产品在客观上实施了他人专利,并构成侵害行为。被侵权的专利可以是在进口国本国注册,也可以是在他国注册。一种情况是进口了专利产品,侵犯了他人的产品专利。另一种情况是进口了依某种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方法专利。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当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跨国贸易的地域差异性所致。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进行交易之前,往往很难对对方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及其受保护状况有一个全面而透彻的了解,具体进行交易时就容易导致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在买卖双方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纠纷。要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一是买卖双方都应当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意义,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二是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本国和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合同涉及的货物是否侵权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
五、交货与合同不符的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卖双方就应当开始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其中,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卖方交货必须在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相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如果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必然会依据合同的规定提出异议,导致合同纠纷发生。下面介绍常见的交货与合同不符的四种纠纷。
(一)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引起的争议
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数量条款履行交货义务。但在实践中,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的情形时有发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如果是少交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齐不足部分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是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的货物。另外,买方一般要按照买卖合同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承运人要按照货物的实际交运数量开具有关单据,如果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导致了单证不符,卖方还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与银行的纠纷。此外,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还会给货物顺利通关过境引致不必要的麻烦,也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