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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而言。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序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
1.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前者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后者是指纲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2.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以上表明,共同海损涉及各方的利害关系。因此,构成共同海损是有条件的。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此外,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所谓施救费有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高明有所不同,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久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2. 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它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1. 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2. 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负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它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2. 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保险公司通常在其签发的保险单中列有各种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责任范围。这种对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所作的规定,一般称为保险险别。
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各种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缩写为CIC),其中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