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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看,这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风险无疑是巨大的。目前国际航运界的规范做法是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经背书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给予放货提货,而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将1/3、2/3或全套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外商)后,外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处提走货物,待出口产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交单议付,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可能会对单据极度挑剔,用种种借口苛求一些不符点而拒付货款,使国内出口商出现钱货两空的危险。
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有种观点认为,对这种风险最简单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只要不接受,风险就不会产生。但是,在现代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自断生路,是不可取的。其实,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开证申请人开出这科的信用证,除存心诈骗者外,从商业环节来说,主要是基于三种情况:
一是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客户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因此,开证申请人将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二是部分开证申请人系转口商,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
三是在目前台湾地区从大陆进口的间接贸易活动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设立一“空壳公司”,信用证则需从台湾开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对背开给大陆出口公司,货物从大陆→香港→台湾,货物运输从大陆出发,几天仙到达台湾,而开 &127;则需在出口方配合下尽快输转口贸易手续。这中间的单证流转时间大大超过货物运输时间,往往导致货物运抵台湾口后单证迟迟不到,使开证人在承受较高港口费用外还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因此,他们一般要求“提单径寄开证人”,以便办理转口手续的同时能先行提取货物。
从实务分析,开证人提出如此条款在商务角度是合理的,但对受益人来说,这样的条款风险较大,使许多企业遇到这类条款一律不予接受,虽然减少了风险却也减少了贸易机会。
二、对“提单径寄”条款的处理办法
那么,遇上这类条款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经验,我认为可以分情况、分步骤地处置。
首先,应该立即洽开证人,要求修改此条款,全套正本提单仍交银行议付,而将副本发票、副本提单抵达港口办理凭证银行加签的提货担保向船公司提货。这样既保证了受益人的权益,也使开证人能提前提货,同时,由于开证人办理担货担保后,不论今后单据有无不符点,开证人都不能提出拒付要求,这对受益人更是多了一层保险。我们在遇到“提单正本寄开证人条款”的信用证业务中,与客户洽商改证成功且动作顺利的案例很多。
其次,可以洽开证人改证,让受益人通过船公司出具开证银行为收货人的“不可转让海运单”,特别是对欧洲、北美和中东等地的贸易界可以更多的采取这种“P500”单列的、联合国贸发会议支持的、且受到贸易各方欢迎的非凭单提货方式来解决买卖双方及银行、船方各自的难题。
第三,如开证人坚持不予改证,且此业务又不能轻易放弃,则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条件地接受。所谓有条件,即接受此类条款时,应具备四个前提:一是开证申请有及开证行有良好的信誉,且出口商与他们有较长时间的良好合作实践;二是确定信用证中所有条款均能做到;三是出口的货物品质有保证,市场短期内不出现跌势;四是受益人的业务操作及单证水平较高,不会出现不可控的局面。
第四,对有“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的信用证本身性质应作具体分析。我们认为,这类信用证对受益人虽有不利因素,但它仍是银行信用,它对受益人的权益仍有一定的保证,其保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