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通:微软推出超强关键词分析工
Google AdWords的广告种类汇总介
生产型企业的海外电子商务策略
Ad Intelligence——微软关键词分
王通:入境游网站的网络营销策略
王通:策划商业网站的三要点
王通:网络营销的四大特点
王通:高调赔钱,沉默赚钱!
外贸网站如何开始SEO
一些国外网络广告联盟
(一)如果已根据本条各项规定提起诉讼,或者对于该诉讼已作出判决,原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同一理由提起新的诉讼,除非第一次诉讼的判决不能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中执行。
(二)就本条而言,凡为使判决得以执行而采取措施,或者在同一国内将一项诉讼转移到另一法院,都不得视为提起新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仲裁
(1)除按本条各项规定外,当事各方可用书面载明的协议,规定将根据本公约发生的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争议交付仲裁。
(2)仲裁应依索赔人的选择,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
(一)下列各地所在国中任一地点:
(a)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者,如无主要营业所,被告的经营居所;或者
(b)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而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或者
(c)接管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或者
(二)仲裁条款或协议中为此目的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
(3)仲裁员或仲裁法庭应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4)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应视为每项仲裁条款或协议的一部分,仲裁条款或协议中与之相抵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
(5)当事双方在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索赔发生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其效力不受本条规定的影响。
第六部分 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条款
(1)多式联运合同或多式联运单据内的任何条款,如果直接或间接背离本公约的规定,概属无效。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以该条款构成其一部分的该合同或单据的其他规定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让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条款或任何类似条款,概属无效。
(2)虽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经发货人同意,多式联运经营人仍可增加其按照本公约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3)多式联运单据应载有一项声明,说明国际多式联运必须遵守本公约的规定,背离本公约而使发货人或收货人受到损害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
(4)如果有关货物索赔人由于根据本条而无效的条款,或由于漏载本条第(3)款所指的声明而遭受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就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给予索赔人以必要的赔偿。此外,多式联运经营人并须就索赔人为了行使其权利而引起的费用,给付赔偿,但援用下述规定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则应按照提起诉讼地国家的法律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共同海损
(1)本公约不得妨碍多式联运合同或国家法律中有关共同海损理算规定的适用。
(2)除第二十五条外,本公约中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也确定收货人是否可以拒绝共同海损的分摊,以及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收货人已作的此种分摊或已支付的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公约
(1)本公约不改变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或国家法律为限制海运船舶和内河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而规定的权利或义务,这些国际公约为:1924年8月25日《统一关于海运船舶所有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某些规则的布鲁塞尔国际公约》;1957年10月10日《关于海运船舶所有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布鲁塞尔国际公约》;1976年11月19日《伦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以及1973年3月1日《关于内河船舶所有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日内瓦公约》。
(2)如果发生争议的当事双方,其主要营业所均在其他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境内,则本公约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妨碍适用各该其他国际公约有关这两条所述事项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本款不影响本公约第二十七条第(3)款的适用。
(3)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对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根据下列公约或国家法律核装置经营人应对此种损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