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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之间的贸易逐年增长,势头很猛,韩国是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韩之间的贸易结算基本上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因此过去数年以来,仅仅笔者就参与了数起中韩之间与贸易结算有关的信用证纠纷。因此介绍韩国最高法院的信用证重点判例,不但于理论上有借鉴意义,于当前的贸易实务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韩国最高法院的信用证重点案例
(一)1996年的判例
1,事实概要
Paris National Bank, Inc. v Hanli Bank, Inc. 96 Da 43713 (Aug. 29,1997) Supreme Court Second Division of Korea.
1991年9月和10月,巴黎国民银行汉城分行(the Seoul Branch of the Paris National Bank) 接受了新汉国际公司(Shin Ha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的开证申请,开立了5个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新路特斯有限公司(Newroots Ltd), 受益人是开证申请人在香港的分支机构。信用证根据UCP400开立。该信用证由本案被告汉尼银行(Hanil Bank)做了保兑。保兑行作为上述开证申请人的还款担保人和开证申请人以及开证行分别签订了协议。
信用证的通知行和议付行限定为开证行的香港分行。该通知行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随后向议付行提交了有关单据,同时要求议付行开立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额度大约和主信用证相等。议付行依照受益人的申请开立了该背对背信用证,该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查尔斯国际公司(Charles International Ltd),该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又要求纽约的法美银行(French American Banking Co)进行议付。背对背信用证的议付行将由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款付给了背对背信用证的受要求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即主信用证项下的议付行――偿还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者将有关背对背项下的款项偿还了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议付行,并接受了议付行提交的全套议付装运单据。
主信用证项下的议付行并没有从开证行收到任何款项,而是准备将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款作为一种贷款议付给了主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议付行持有全套装运单据作为担保。议付行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每一次都是接受单据并善意地准备作出议付。
受益人和议付行于1998年1月8日听说开证申请人要申请破产,于是议付行决定立即做出议付,以便尽快从开证行获得偿付。大约在同一天的下午7点,香港议付行通过电传向开证行表示自己将对信用证做出议付,并希望开证行尽快偿付信用证向项下的议付款项。但是在此之前,香港议付行并没有付款到受益人的账户。而是在第二天即1月9日下午1点55分和2点24分之间,根据受益人的申请将有关议付款存入受益人的账户。
保兑行收到议付行要求偿付信用证项下议付款的申请后,派出两名工作人员Wan-Yel Lee和Min-Chul Lee调查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实性,发现受益人提交的航空运单是伪造的。1月9日上午香港时间10点,(香港时间要比韩国时间晚一小时),他们和议付行的管理人员Man-Soo Lee以及议付行负责此次事件的负责人Sae-Chul Kim会见。后者告诉调查人员,他们已经和开立该航空运单的公司联系过并确认该单据是伪造的,议付行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说,他们已经将上述伪造单据情形向开证行做出解释。开证行证实确有此事,但是开证行指出,议付行是在早已完成议付行为之后才做的解释。在那天下午,保兑行和议付行就有关事实向开证行做了书面报告。
与此同时,韩国商业银行(Korea Commercial Bank)也发现他们为同一个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相似单据也是经过伪造的。该银行在同一天的早上10点也通知其香港分行单据伪造的情况并宣布有关信用证撤销。
本案中,议付行将有关议付款项划入受益人的账户的时间是在当天下午1点55分和2点24分左右,而保兑行的工作人员访问开证行香港分行通知单据伪造的事实并要求开证行停止付款的时间却在下午4点。